北京离婚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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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 核心内容: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,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,但是,也有例外,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,则实行特殊地域管辖。下面。

   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:

   依照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及其他相关规定,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,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但在下述情况下,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:

   1、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

  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,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   2、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

 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   3、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

  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   4、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

  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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